
1967年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明确禁止各国“在其他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构筑军事设施和防御工事,以及开展军事演习”。美国作为条约的签署国家之一,如今却暗度陈仓、绕开国家行为,鼓励美国的商业太空企业在月球上“宣称领地”。
美国鼓励开发月球
近期,有媒体声称获得了美国联邦航空局的保密文件。文件显示,美国企业今后也许可以借助一套太空发射申请手续,开发月球并在月球上划定自己的领地。这句话看似简单,但却巧妙地规避了一些敏感字眼。有专家表示,借助这一政策,美国企业便可以在月球上建立“定居点”,进而获得“宣称领地的特权”或者获准从事采矿、开发及其他活动。
去年底,联邦航空局曾在保密信中向企业透露,依据1967年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美国在现有规则框架下不太可能以政府为单位对月球进行开发。但航空局有意调整现行太空发射审批手续,“鼓励太空系统的私人投资,确保商业太空项目可以在一个互不干扰的基准下操作,并且对私人企业在月球或其他天体上的财产或人员予以认可。”
国际条约法律效力堪忧
时至今日,关于太空开发的话题在法律层面仍存在不少争议,尽管过去几十年陆陆续续有一些国际条约出台,但由于签署的国家有限,制定于近半个世纪前的《外层空间条约》仍是其他有关太空法律制定的基础,只是如今条约的法律效力,已经大打折扣了。
《外层空间条约》清楚规定,任何国家不能将太空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所有国家必须将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用途。对于《外层空间条约》,这些商业太空企业其实并不在意。有企业表示:国际条约不会阻碍公司的计划,从月球上带点东西回来并拥有也不可能存在任何问题。
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到目前为止,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都是以逐个处理的方式在各有关的法律中加以规定的。不容讳言,我国所采取的逐个处理的方式,经常会导致适用同类国际条约的方式不统一和使国际条约的适用处于不确定状态。此外,一些本可以以采纳方式迅速执行国际条约的案件,可能因我国立法机关未能及时制定与其相关法律,从而得不到迅速执行。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尤其在中国《宪法》、《立法法》、《缔约程序法》中没有对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性问题做出如何明确规定时,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还需要进行更多的思考。我们应当从我国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吸收别国经验,使得这个理论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