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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突破 网聊纪录、微博、短信可作证据(图)

法邦网     2015-02-09 阅读:178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民诉法解释有新规定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经发布就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民事诉讼是司法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领域,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这个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往往会细之又细。该司法解释共23章,552条,比一般的行政法规还要长,而这部司法解释亮点也不少,比如规范了公益诉讼、法庭纪律等。当然,这一司法解释中最受媒体关注的还是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所以有关证据的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十分重要。2001年,最高法出台过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当时就有人提出要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加以规范,但由于当时的信息技术水平有限,这一观点没有被采纳,当时的司法解释仅坚持了传统的“书面”“原件”“文书”等概念原则。

司法解释与时俱进

但是近些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对电子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强。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在诉讼活动中向法院提交录音、录像、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式的证据,法院也在逐渐地接受和采纳这样的证据,特别是在针对网络的诉讼活动中,法院更多会采信这样的证据。

此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正如网友们所说的,体现了司法的与时俱进。当然,也有一些网友把电子证据与网络安全联系了起来,如果电子产品遭到网络攻击,数据被篡改,那么这样的证据是否会导致司法的不真实呢?

证据制度需不断完善

在司法活动中,证据讲“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关联性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客观性与合法性则与网友的担心有直接关系。所谓的客观性主要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被修改过的电子数据当然不具备真实性,也就不能被法院采信。大数据时代,再高明的黑客也难以掩盖网络活动的轨迹,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电子证据反而更客观真实。

再来看看对证据合法性的规定,信息时代,什么样的电子证据是违法的证据呢?其实这一点仍需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将电子证据作为民事证据写入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已经是一次突破。与时俱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制度,电子证据才能让司法更加公平公正。(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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