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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发红包,你抢了吗?——工作时间抢老板红包被罚500

法邦网     2016-01-06 阅读:432



“恭喜发财,红包拿来。”抢红包已经成为风靡全国的一项“聚财运动“。吃饭时,我刷,看电视,我抢,也会被微信的叮声惊起。但是发财有风险,抢红包需谨慎。这不,三个倒霉蛋,上午刚抢到10块钱红包,下午就被罚了500块。让人不禁想起那句经典台词:抢还是不抢,这是个问题。

上午抢10块,下午罚500

1月4日这天下午,一则集团办公室的处罚通报在成都的一家公司传开了,据透露,公司有人因为在微信群里抢红包,被公司处罚了500元。“红包是老板自己发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当天公司董事长罗先生在上午10点的时候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60多元的红包,刚一发出去就有人动手抢了。当天有3人在工作时间就抢了红包,其余员工在中午12点左右才下手。到了下午,在工作时间抢红包的3人收到了罚款通知。“手气最好的,也就抢了10多元。”其实公司之前在QQ群里发过一个通知,其中一条就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上班期间严禁玩手机、聊微信、发朋友圈。公司总部办公室随时接收匿名举报。”

老板有话说

“公司搞燃气,属于特殊行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容不得一点马虎,平时要求一直很严。”罗先生说。公司才宣布了上班禁止玩手机,但是上班时间耍没耍手机平时不好抽查,罗先生就想到这个主意,“我就想发个红包看看哪些在认真上班。”结果不试不知道,一试吓一跳。发红包的群里成员都是公司中层,“管理层都这样干,还怎么带员工。”当天下午他就通知办公室把上班期间抢红包的找了出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我们这行都强调责任心,稍有马虎就容易出事。”他叹了口气说,现在很多员工都理解不到。罗先生还举例说,有一次他连夜去甘肃的一个调压站检查,都走到员工面前了,员工都还在玩手机,最后这名员工被劝退了。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市民牟先生:这样太没得人情味儿了,感觉有点钓鱼执法。这种引蛇出洞的方式还是容易引起员工反感。

当事公司员工:平时三四千的工资,如果一下被罚掉了500元,还是有些痛心,不过私人企业,老板说了算。

银行职员陈女士:还是应该建立更多沟通渠道,保持向上和向下沟通畅通,这样才能和“群众”打成一片。

房产中介公司的杨先生:这只是管理上的一种手段,为了便于管理,什么方法都可以尝试一下。

市民廖某:这种方法确实能够“杀一儆百”。

罚款到底合法吗

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什么行为该被罚款,应该由谁来进行罚款,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准确来说,罚款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无论是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还是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都不是违法行为——他们固然有错,但只能采取批评、检讨、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措施,单位没有权力对他们进行罚款。

一些单位擅自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据此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但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单位动辄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习以为常、积非成是,劳动者鉴于自己还要长期在此工作,往往忍气吞声。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和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福利、提供工作条件,员工在工作时间理当需以工作为先,不能在工作时间长时间处理私务,影响工作质量。但是企业老板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也要注意管理方式,不要动辄即采取罚款等消极手段,这样会埋下法律风险隐患。比如可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工作态度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如上班时间玩电脑则作为认定工作态度不端正的情形之一。单位可以依据绩效考核制度,对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不达标的员工扣发奖金,这不属于罚款。

玩手机可辞退员工吗?

玩手机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属于过失,所以罗先生曾经以此为由辞退过员工。但是罚钱事小,被辞事大。那么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存在下列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际上,现实中解雇员工,很多时候用工单位都以劳动者严重违法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相对于过错性解雇的“造成重大损害”、“不符合录用条件”、“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等理由来说,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标准在用人单位看来更为客观、具体、具有说服力。但是在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时却面临两座大山:第一,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解雇的标准;第二,违反规章制度需要达到什么样的严重程序方可作为解雇理由。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鉴于实践现状,大多数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更多地是通过所谓“劳动纪律”来进行人员管理,这就造成认定的模糊。另一方面,“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比较抽象,何为“严重违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用工单位在解雇员工时,往往以简单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一言蔽之,劳动者也往往吃一个闷亏。

理性而言,我们明白罗先生想要“杀鸡儆猴”的心,但是因为员工上班玩手机就解雇也确实稍显鲁莽。其一是禁止玩手机的规定称不上“规章制度”,其二是玩手机也尚未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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