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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100多天脑干出血身亡 家属索赔101万

法邦网     2016-03-04 阅读:405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死者在北京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去年五一,死者在公司期间脑干出血,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的妻子和儿子认为,死者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属“过劳死”,而公司称,死者是在公司但不是在工作,而是在浏览黄色网站。就死者死亡事件,家属能否拿到赔偿,仍要待法院定夺。

家属索赔:连续加班超负荷工作

死者殁年54岁,妻子和26岁的儿子起诉称,从15年1月1日至5月1日,公司给死者安排各种繁重的设计任务,为了任务,死者加班加点,连续100多天超负荷工作未有休息,直到5月1日,脑干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死者妻子及其儿子认为,死者属于“过劳死”,死者妻子说,死者生前身体特别好,没有任何疾病。故起诉意诺佳公司,索要医药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死者妻子提供了去年5月1日早上8点35分左右,身穿白色衬衫的死者来到空无一人的公司,并坐在电脑前。监控录像显示,去年5月1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死者已经斜着身子歪坐在靠背椅上。直到当天下午4点46分,一名身穿工作服的快递出现拨打救援电话。

死者在被抢救7天后死亡,但法律规定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她无法为丈夫申请工伤鉴定,只能以被告公司侵犯死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反驳:在公司看黄片并没工作

死者所在公司代理人认为, “去年五一全公司放假,不存在加班导致死亡的情况。从法律上,公司对死者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并募捐。

被告代理人表示,去年五一,死者并不是在工作,而是浏览黄色网页并手淫。死者是做设计工作的,如果工作需要打开相关软件,但他当天并未打开软件。

庭上播放了5月1日当日的监控录像,经过近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此案未当庭宣判。

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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