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十年来取得的辉煌业绩,也祝愿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绩。有效辩护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包括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能够获得辩护,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都能够获得辩护。第二个要素就是能够获得达到基本质量标准的辩护,我认为有效辩护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推动我国辩护制度发展、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契机。

有效辩护制度它的发展和实现的程度不仅是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的标尺,而且是我国司法文明,特别是刑事司法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的标尺。有效辩护在当前来说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就是有效辩护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第二个就是有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如何建构?
大家知道辩护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自己辩护,第二种是委托辩护,第三种是法律援助。大家知道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至少有一种辩护,对于一些死刑案件和认罪认罚的案件,至少有两种辩护,那就是除了自己辩护以外,还可以有一种委托辩护,或者是法律援助。
在去年2015年中办和国办发布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从政策上建立健全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从机制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现在对我们来说,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提升我们辩护的质量,特别是我们律师辩护的质量。
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个是质量标准问题,我们国家这些年来有一些专业组织,有一些律师组织也在探索建立我们行业的职业标准,我们律师辩护的质量标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完善和发展的空间。
从理论上来说,有效辩护相对的是无效辩护。我们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们可能很难界定。但是我们可以识别出一些无效辩护的条件,一些标准来。无效辩护从理论上讲,主要是指辩护缺陷,辩护工作本身存在着缺陷。
第二,这种有缺陷的辩护给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第二个条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需要第二种条件,比如律师自己多重代理,或者因为法官检察官的原因,而阻碍了律师的辩护,造成了辩护的缺陷。
一般情况下,必须有辩护工作的缺陷。在1992年司法部颁布了《律师辩护的工作规则律师惩戒的规则》,这个惩戒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对律师有效辩护做了一个规定,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标准,有惩罚。
但是可惜的是关于律师他的执业过程中有哪些过错可以构成辩护瑕疵、辩护缺陷,哪些是损害,这个规则没有休息规定。这个规则也是有一个很好的成就,就是规定了惩戒委员会。新一轮司法改革,要建立法官检察院的惩戒委员会,律师惩戒委员会从法律上来讲,从制度上来讲,92年建立起来了,建立早有带头的作用,但是同时也有问题,还有完善和发展的空间。
另一方面就是律师行业它的发展还需要有一个质量控制体系。律师行业从社会产业角度来说,是第三产业,属于服务行业,服务行业要有自己的服务标准,这样才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这个质量体系怎么构建呢?我提两点初步的想法,第一点,我们要树立有效辩护的理念,有效辩护既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我们律师的责任,还是国家的责任。哪一方面都要有有效辩护的意识和观念,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建立健全惩戒律师瑕疵辩护或者辩护缺陷的惩戒机制,相应的机构、相应的程序应该建立起来。
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虽然在2013年全国律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也提出了改革的一些方向,但是改革的一些具体的措施我认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