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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诛少正卯案

法邦网     2018-12-28 阅读: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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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给大家讲一个孔子诛杀少正卯的故事。

如果我们把中国的传统文化比作是重庆的火锅,那孔子和他的儒家文化一定是这个火锅中的毛肚。因为我们去吃火锅一定要点毛肚,而去学传统文化也一定不能错过孔子。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中有句话,叫:“学者当以《论语》、《孟子》为本。”也就是说,孔孟之道是读书人的根基所在。不过,对现在的很多法律人来说,孔子文化就像柜子里一件不合时宜的旧衣服一样,总想把他扔了或者捐给贫困山区的小孩;而对于像哈贝马斯、卡多佐这样洋气的西方学者,总是膜拜的不得了,写论文的时候不加几个他们的名字都感觉是人生一大遗憾。这种求新求异、开眼看世界的精神当然是值得鼓励的,但那种连《论语》十则都不会背就开始挖自己祖坟鞭尸的法学研究态度,是不值得提倡的。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好比一杯鸡尾酒,是多种元素混合的成果。这些元素中不仅有西方移植的,更应该有中国本土的。因此,多去看点孔子他老人家的故事,一定会加深我们对法学以及法律的理解。今天,我就来讲一个孔子诛少正卯的故事,让大家来了解一下孔子的法律观。

事情起源于孔子当上了鲁国大司寇。大司寇是什么官呢,顾名思义,司寇就是管理贼寇的的官,鲁国大司寇就有点像鲁国的公安部部长和最高院院长。孔子不光作了鲁国大司寇,还以司寇的身份兼职作了鲁国宰相,可以说是个手里有实权的正国级干部。虽说我们孔夫子是大学者,是大圣人,但有时候碰到这种“升官发财死老婆”的喜事,他也会忍不住开心。《孔子家语》便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有喜色。”这一年是公元前595年,也是隔壁古希腊的梭伦当上执政官的前一年,56岁的孔子像个得了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样脸上多了喜色。但孔子脸上的喜色,对另外一个人来说,是一个不祥之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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