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项生源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驳回项生源上诉,维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被告人项生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项生源,男,41岁,杭州市萧山区人。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案嫌疑人于2012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1995年3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由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女青年徐彩华驾驶的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途中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即用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徐彩华机械性窒息死亡。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杭州市萧山分别发生2起劫杀出租车司机案。公安机关认定系萧山籍5名青年所为。1997年,浙江高院终审判处4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2012年,公安部门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项生源为萧山“劫杀出租车司机案”真正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