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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领中环行动 公民游行示威权的行使与限制

法邦网     2013-07-17 阅读:1010



占领中环行动

香港占领中环行动引人热议,占领中环行动实际上是一起公民的游行示威活动,不过其针对的对象是政府。宪法虽然有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权利,但并不代表游行示威的权利可以任意行使。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不等于绝对放任。

2013年1月,香港大学法律学者戴耀廷教授发起占领中环运动,希望透过是次运动争取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占领中环行动进入了公众的视线。7月16日,中联办主任张晓明表示,坚决反对“占领中环”行动,并称这种过激行为会害了香港的年轻人。

公民游行示威权的行使与限制

公民在法定时和法定路上游行示威无需经过批准,只需在一小时之前报公安机关备案,以便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保护。游行示威秩序由组织者和公安机关共同维持,游行示威者提出的要求由各地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待,在法定时间以外的游行示威(除完全自发的庆祝性的以外)一律予以禁止。完全自发的庆祝性游行示威(如庆贺某项体育比赛获得世界冠军)禁止无益,则可以由公安机关组织指挥,并限制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城市各区之间的法定游行示威时应当错开,以避免在同一时间内,游行示威的规模过大而失去秩序上的控制。

法定游行示威时的频率,中心城市控制在一到两月一次,中小城市二到四个月一次,农村半年一次,较为适应。频率太高可能会影响工作和生产,频率太低则不能充分及时地表达民意。

③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游行示威者的要求、意向正确与错误。只要是依法进行的都一律平等地予以保护,只要越出了法津的规定都一律平等地予以制裁。不能因为游行示威者的要求和意向是正确的,就以为他们那怕砸了汽车、烧了房子也可以不予惩罚;也不能因为游行示威者的要求、意向是错误的,就以为他们那怕没有砸汽车、烧房子也可以予以制裁。

④效益原则。游行示威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避免物质破坏和经济损失;游行示威一律由人大接待,避免影响其他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同要求、意向的游行示威队伍不得交汇辩论;游行示威队伍的人数,城市需在100人以上,农村需在50人以上,否则,公安机关可予以取缔;游行示威者应有具体的政治要求和政治态度,应当向人大递交请愿书或批评书。人大应当举行请愿书(或批评书)接受仪式。接受仪式完结,游行队伍应解散,不得滞留或继续游行。请愿书或指评书应当于第二天登报并广播。小学生、初中生以及16岁以下的社会少年不得参加游行示威(根据政府、合法政党等社会政治团体以及学校的指示组织的游行示威和完全自发的庆祝性游行示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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