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颐和园佛头被斩首
颐和园在其官网上回应了“颐和园佛头被斩首”传言,佛头被斩首是旧中国时期被动挨打造成的。但是现代,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有人因为意识不够乱刻乱画毁坏文物古迹,更有人呢为了背后的经济利益,故意毁损文物古迹。
近日,网络上流传一组“北京颐和园外墙琉璃佛像部分佛头遭破坏”的照片,随即传出“颐和园佛香阁外墙佛像部分佛头被斩首”的消息。这在网民中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纷纷谴责破坏文物的做法,希望将破坏者绳之以法,并及时地对佛头进行补修。对此,28日,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官方微博“颐和园”公开表示:佛香阁外墙佛像部分佛头实际为1900年被八国联军损毁,经修复后,新添佛头与原琉璃佛龛遇冷热膨胀不均而脱落。颐和园管理处一直将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定期巡视修补。感谢社会对颐和园的关心和支持。
毁坏文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2、《刑法》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从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我国虽然很注重文物保护,但是对毁坏文物的处罚力度还是较轻的,这也是现在常常发生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等现象的重要原因。毁坏文物古迹的成本远远小于回坏人在将来可以得到的重大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