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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奶事件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图)

法邦网     2013-08-08 阅读:595



太子奶事件

太子奶事件牵出企业内部的黑幕,创始人李途纯实名举报。李途纯为太子奶背负了十几亿的无限连带担保债务,太子奶身陷资金黑洞。

据报道,李途纯1996年在湖南株洲创立太子奶集团前身太子牛奶厂,2010年6月17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株洲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太子奶集团及李途纯等相关人员立案侦查;2010年7月27日,株洲市委宣传部通报,李途纯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批准逮捕;2011年9月14日,李途纯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20日,检方通报不予起诉的决定,李途纯重获自由。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构成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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