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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挖去双眼致失明 凶手或判死刑(图)

法邦网     2013-08-29 阅读:2094



导语:

男童被挖去双眼,一时间震惊了无数人的心,什么人如此丧尽天良?行凶一刻她有考虑过男童的感受吗?男童因此双目失明,留下终身残疾,而男童的家长至今还不忍心将这个残酷的事实告诉这个可怜的孩子。对于这名残忍的凶手,网络上一片应该拉出去斩了的呼声,凶手究竟该如何惩处呢?小编将为您做出详细分析。

事件回顾:

男童被挖去双眼

8月24日傍晚,山西临汾一名6岁男童斌斌被骗至野外,被家长找到时,斌斌躺在地上正在发抖,满脸是血,肿得厉害。家长立刻将孩子送去就医,到医院检查后却发现孩子的双眼眼球已经没了。目前,男童没有生命危险,但已确定永久失明。

就医路上,斌斌恢复意识,说他当时正在路上走,突然有人把他抱着走了。孩子的父亲说:“他还说有人拿东西抠他的眼睛,他就哭,那个人还说,你别哭,你不哭了我就不抠你眼睛了。”

受害人家属介绍,25日早晨,警方已经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了斌斌的眼球和眼角膜,基本可以排除人体器官买卖的可能性。

案件发生后山西警方高度重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目前,案件正在侦破之中。目前,警方已发布悬赏广告征集破案线索。(来源:中国新闻网)

法邦时评:

凶手或判死刑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刑事责任判罚、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等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在本案中,斌斌被挖去双眼球,导致永久失明。属于该规定中二级残疾中的双眼球缺失。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这句话怎似简单,其实是复杂的。它包括了三个条件:

1、手段特别残忍。

2、致人重伤。

3、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

斌斌双眼球缺失、双目失明,应属于二级伤残。故意伤害造成受害人严重残疾中的“严重残疾”,一般是指一至四级伤残。而重伤一般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斌斌视觉丧失,显然属于重伤。另外,据斌斌的回忆来看,双眼被挖时他是有意识的,这种活生生挖去别人双眼的行为显然属于手段特别残忍。因此,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重伤害,起刑点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网友评论(来自新浪微博):

真该拉出去斩了!

@a黄晓东:说实话中国的刑法真的需要改进,增加些像对待这种人狠点的刑法,就像凌迟啊,五马分尸等等的酷刑甚至可以更加狠毒的,因为现在的人真的是一个比一个恶毒。

@Lisa---V:孩子不是上帝送来的天使吗,不是祖国未来的花朵吗?怎么有人这么丧心病狂痛下毒手呢,一个只有6岁的孩子却承受活生生挖下眼睛的痛苦,他的世界就这样被毁了!你有良知吗,有道德吗,你是人吗!听说上帝很公平,拿走的东西必定会送回一样,会是你的眼睛吗,把你抓起来,活生生把你眼睛也挖下来感受这种痛

@李冬羽微博:挖掉的是男孩的双眼,遮住的是道德的光明!

结语:

一个年仅6岁的孩童,被活生生地挖掉双眼,这件事留给我们不应仅仅是对孩子的同情、对凶手的愤怒,更多的应该是怎样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老师,不让孩子脱离自己的视线,否则留下的可能只有无尽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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