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
沈阳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这是他为自己刺死两位城管的行为付出的代价。一般来说,公众对于杀人者都是唾骂的,但对于已被执行死刑的沈阳夏俊峰,很多公众却对他抱以同情,这也是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的一种同情吧,况且在如今的社会,人们对城管可谓是深恶痛绝,城管的形象早已一落千丈,纵然被害的两名城管何其无辜,却很少有人同情他们,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昨天凌晨5点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核准夏俊峰死刑的消息告知了家属,并当即将家属接往看守所。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和夏俊峰的父母、三个姐姐一道参与了会见。会见中,夏俊峰一直很平静,并说他没有在死刑复核书上签字。夏俊峰告诉家人,法官在念结果的时候双手一直在抖。他希望自己执行死刑后妻子继续为自己申诉。夏俊峰还告诉家人,一审时的一份询问笔录是对方早就写好的,是被强迫签的,会见过程中相关人员不停地催促,不断地提醒着剩余的时间。会见的半个小时结束,夏俊峰最后提出,希望管教给自己全家合一张合影,張晶等人湊到窗戶前,对方却予以拒绝,夏俊峰最后的愿望也没有得到实现。
死刑应该如何执行
夏俊峰在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刻请求和家人合影却被拒绝,夏俊峰可谓是含恨而终。留给家人最后一张照片这样简单的愿望都不给实现,这样的死刑执行会不会有点不人道?那么法律上对于如何执行死刑是怎么规定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