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台风蝴蝶致75名渔民下落不明
强台风蝴蝶致75渔民下落不明。“天兔”刚过,“蝴蝶”来袭,强台风造成的损失极大,且台风天气不宜出行,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提醒各位处在台风区的读者台风天气慎出行,注意人身及财务安全。
据报道,29日傍晚,受强台风“蝴蝶”影响,载有171名渔民的五艘广东江门台山籍渔船在西沙珊瑚岛海域遇险,其中两艘渔船沉没,一艘渔船失去联系,75人下落不明。习近平总书记连夜批示,要求海南、广东两省抓紧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全力搜救失踪人员和解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做好失踪和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驻地部队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全力予以协助。
下落不明如何宣告失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