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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星致残案立案
冀中星致残案立案,此前,冀中星因为受到治安队员的暴力对待,对此存在一定的愤恨之心,而在首都机场实施爆炸行为。虽然是这样的原因但是,并不会对他的爆炸罪量刑产生多大的影响,不过,作为另案起诉的被打致残案,则是对他予以答复的正规途径,如果此前走过这一步,冀中星还会在首都机场进行爆炸行为吗?从另一个角度讲反应了社会群众法律知识的淡薄。
据悉:昨天,广东东莞市公安局证实,此前,冀中星投诉的在东莞被殴打致残案件,已于今年9月被东莞警方以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2005年6月,拉客经过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冀中星和其所拉的客人龚涛遭到新塘村治安队队员殴打,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冀中星代理人、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认为,“7·20”首都机场爆炸案事发前,冀中星去首都国际机场,是因为在2005年6月28日其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后,通过公安机关处理、法院诉讼均没有解决,才以“爆炸”的行为,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新塘村治安队队员从某个程度上讲,应该属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法律实施的人员,如果真的存在殴打行为,那么是不是对其自身的侮辱与讽刺呢!
即使是治安队员,即使冀中星只是摩的司机,即使冀中星存在某些不当行为,也不能对其实施暴力。将他人打残,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们不论是对冀中星的遭遇感到同情,还是对冀中星的行为感到愤恨,都应该理智看待,相信通过法律的解析能将这错综复杂的事情回归正位。(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