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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给父办户口与其登记结婚 婚姻理当无效(图)

法邦网     2014-02-17 阅读:397



女儿为给父办户口与其登记结婚

女儿为给父办户口与其登记结婚,民政局竟也为其办理了结婚证!户口有那么重要吗,使得父母两个人竟然不顾伦理道德的约束,办理了结婚证,难道户口背后的利益真的有那么诱人吗?

林丽(化名)为帮父亲办户口并取得社保,竟决定与亲生父亲登记结婚!但拿到结婚证后,父亲仍无法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购买成都社保。近日,林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其他不能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一、关于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1、什么是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第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第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女儿和父亲之间是直系血亲,他们之间是法律所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是无效的。关于我国婚姻的一些其它情形,结婚当事人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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