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猥亵13岁养女称玩玩
男子猥亵13岁养女称玩玩,纯粹的变态心理,连自己的养女都想要猥亵,男子的兽欲也太强了点,想玩的话有本事就去外面玩去。当自己的道德意识无法再掌控自身的欲望,那么被送进监狱的可能性也就随之增长了。
2013年11月9日,受害人王某(女,13岁)在其生母陪同下来到兴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于2013年农历三月至十二月间,多次被养父郑某猥亵,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侦工作。2014年1月19日中午,专案组民警将郑某抓获归案。经查,2013年农历三月中旬某日晚上,受害人王某做完作业后到养父郑某房间内看电视。年届花甲的郑某见到养女进来,想到家中只有一个睡了的老人,顿时淫性大发,强行将养女抱到床上,不顾养女反抗,对受害人进行猥亵,直到被老人发现制止才住手。为达到长期猥亵发泄的目的,郑某用言语恐吓威胁受害人不得告诉他人,还对制止其不法行为的老娘殴打威胁。此后,犯罪嫌疑人郑某常寻找机会在家中对受害人进行猥亵,长达八个月之久。面对养女的指控和老人的指证,郑某只是百般狡辩,称只是玩玩而已。
猥亵行为的认定
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关于猥亵的内涵、外延也不同,总的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散布淫秽书刊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或互相自愿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猥亵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猥亵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开设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性的刑事法律调整过程中,猥亵罪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它与原流氓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犯的客体是健全的性的风俗和秩序而非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对象一般特定,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寻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律师提示:对不法行为,要敢于检举控告,不能任其肆虐凌辱,否则只有受到更大的伤害。郑某的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心理创伤,孩子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有问题还可以咨询相关律师。(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