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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夫妻闹离婚 女子获五千元精神赔偿

法邦网     2014-03-07 阅读:244



近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男方因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法院判其赔偿女方5000元精神损抚慰金。据悉,夫妻间若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

张某(女)与戚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戚某与他人同居,并造成对方怀孕流产,了解这一情况后,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当时张某未向法庭提交丈夫与他人共同到医院流产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事后,戚某仍无悔改表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张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戚某离婚,并要求戚某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戚某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对女方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依法应予补偿。但张某提出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偏高,最后,法院判决戚某与张某离婚,同时,戚某赔偿张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市中级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可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同时,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虽然遇到上述情形,但是因为缺乏相关证据,最终无法得到离婚损害赔偿,所以市民在遇到相关情形时,还应通过合法途径事先收集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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