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两公务员被刺死
辽宁两公务员被刺死,目前可以确定不是干群矛盾,是仇杀。人们有法律不用,个体复仇的年代什么时候到头啊?或许必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司法公正。被害人的身份影响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吗?
辽宁锦州北镇卫生系统两名公职人员在工作地点被不明人员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嫌疑人在逃,警方已封锁事发现场附近道路并将其他公职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当地一卫生系统内部人员介绍,事发时间为3月19日午休时间,地点在北镇广宁西路的卫生局大楼内。遇刺的二人分别为田某和刘某,为当地卫生系统公职人员。
被害人身份影响量刑吗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
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所以,即使是公务员,也不在量刑的考虑范围之内,不会影响量刑。(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