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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人工授精当妈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图)

法邦网     2014-03-26 阅读:639



单身女人工授精当妈

单身女人工授精当妈,目前自己的这种做法在正规途径其实行不通,自己也是找了人,花了钱才办成的。为了孩子的顺利出生和户口,她到民政局去办了单身单亲证明。因为没有结婚,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她只好选择了自费。总之,选择这种方式真的很辛苦。

近日,南京一位33岁的单身女性诺沁就通过这一方式当上了妈妈。1981年出生的她现在已经有了6个月的身孕。之前在国企工作,但不久前为了专心在家保胎,她毅然辞掉了工作。在感情上受过伤,三十岁以后,有时候会突然担心老无所依。在女儿的多次恳切的沟通后,诺沁的父母逐渐接受了这个孩子。诺沁会告诉孩子,爸爸是个很出色的人,但是因为性格跟妈妈不合适,就去了国外。她对爱情仍有期望。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因只和母一方有自然血亲,而提供精源者与母并无婚姻关系,故只在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单边的自然血亲非婚生母子女关系,和父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由于父与这种子女之间并未发生收养问题,他们之间不成立养父与养子女的关系。该子女又是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受孕和出生的,因此,父与该子女的关系又不同于与妻带来的与他人所生子女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所以,不能借助于传统的亲属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直接确定人工授精情况下父与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从原则上说,婚前男女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方承担父的责任。

1、男女双方在人工授精受胎后结婚的,可适用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原则,将该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2、男女双方在人工授精受胎后未结婚的,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方应承担父的责任,可以认领。

3、男女双方在人工授精受胎后结婚又离婚的,由于该子女已准正为婚生女子,仍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对夫死后,妻为给夫留下子女而采用人工授精方法受胎所生子女,法律难以认其为婚生子女,应以非婚生子女对待,亡夫的父母承认其孙子女地位的,应以收养的方法,使该子女成为亡夫父母的养孙或养孙女。(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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