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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孝子杀母案 做酌定不起诉处理(图)

法邦网     2014-04-04 阅读:389



东莞"孝子杀母"案

东莞"孝子杀母"案,用这种极端方式让自己和母亲解脱,这是个人和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

2011年单身的杨某带着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到东莞生活,一边打工挣钱养家,一边照料母亲。农历新年前,不堪忍受生活重压的杨某,在东莞厚街的出租屋中,举起菜刀砍向母亲后自杀,最终两人都获救。2014年4月3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杨某不起诉,并且向杨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在东莞市厚街医院急诊科,杨某母子紧紧相拥,儿子不时亲吻母亲额头,细心地为母亲按摩手部。“想回家”,这是张彩娣见到儿子后唯一一句话,而这也是杨某目前最想做的事。

做酌定不起诉处理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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