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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北站发生血案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图)

法邦网     2014-04-14 阅读:709



导语:

深圳北站发生血案,难道是殉情?但殉情也是你情我愿的,拿刀捅人算怎么回事。当你想发脾气的时候,再等三分钟。想冲动的时候,喝点白开水让自己冷静一会儿。冲动是最具破坏性的情绪,发脾气是本能,而控制情绪是本领,情绪是智慧不够的产物。从法律的角度看,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事件回顾:

深圳北站发生血案:一男子捅伤一女子后自残

今日(13日)上午7时57分,深圳北站派出所接到报警:深圳北站东广场有一名男子用刀捅伤一女子后自残。民警迅速赶到将男子控制,目前女子和男子均在医院抢救。今日(13日)上午7时57分,深圳北站派出所接到报警:深圳北站东广场有一名男子用刀捅伤一女子后自残。民警迅速赶到将男子控制,目前女子和男子均在医院抢救。(来源于凤凰网)

法邦时评: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为什么类似事件时常发生

@A丶Du:有什么问题非要用这么极端的手段解决么?

@东龙珑Liner:这姿势是自宫了吧!

@小兵DV:那边那么多官兵巡逻还是出现这样的事……

结语:

血案虽然发生在深圳北站,但男子明显针对的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瞄准了一个人。虽然还是很可恶,但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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