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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始末 已逝去的数年光阴谁来赔偿(图)

法邦网     2014-08-25 阅读:851



念斌投毒案前后历经8年9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福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是念斌案的始末,也是这场马拉松式的案件审理让其家庭支离破碎,让身陷囹圄8年的念斌等到了重获自由的那一天。可是他为此而付出的沉重代价,该由谁来为他买单呢?

念斌案始末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9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刑事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晓江律师提示,法律本身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但是有时候由于自身的僵化性的束缚,会出现上述案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大家一定要积极的索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场迟来的正义,挽救了一条无辜的性命。可也是这迟来的八年,让一个原本很美满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也让“被告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如此的摧残。不管如今的国家赔偿能给念斌多少的安慰,衷心的希望此类的事件不会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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