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电视剧审查员李宁获刑
据报道,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宁,在负责电视剧审批工作期间,收受多家影视公司贿赂,利用职务便利帮多部电视剧通过审核。
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岗位职责,接收应由总局审查的各类电视剧完成剧文字材料和样片,安排专家组审看,审核专家审片意见,必要时抽查、复核剧目并提出意见,报经处、司领导同意后,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机构。电视剧如需修改,则改后再视具体情况安排复核,直至修改到位,报处、司领导及总局领导签批。
截至2013年初案发,共计受贿30万元。李宁因犯受贿罪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刑10年6个月。
审片受贿触犯刑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宁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主动坦白,故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伸张正义,受贿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