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富有是每个人都追求的,但是,不是每个人都会富有。嫉妒他人的富有本来无可厚非,可是网络造谣诋毁他人,可是要误人误己的。近日,一女子微博造谣,称“官员结婚警车开道”而被行政拘留。
女子微博造谣被拘
近日,孝感市孝昌县小河镇下庙村村民李某坐车到青石的途中时,看见前面有人结婚而且排场极大而且有马车开道便下车拍了14张照片,为了寻求刺激编造官员结婚警车开道的故事发到微博博取关注,然而不出所料很快得到了网友的关注,而李某的粉丝量也直线上升,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被警方盯上而且很快找到了她。
李某连发三条新闻只为博得网友的关注,但她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而她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她本身这种仇富、仇官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畸形心理,深知自己家庭环境不如人就大放獗词抵毁为官者,心理失去平衡才会走上错误道路。
如今的社会有些人为了出名炒作博关注无耻的造谣造成社会影响极大,而他们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往往将自己陷入了牢狱之灾都不知道。
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
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2)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如今,网络的流行成了很多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但是,因为网络使用者的素质的良莠不齐以及网络规范纰漏的存在,使得网络信息真伪难辨。因此,网络发言当家一定要谨慎,切勿让谣言,成了我们入狱的敲门砖。(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