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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子杀害女大学生 法院因“不够凶残”判免死(图)

法邦网     2014-10-10 阅读:375



台男子杀害女大学生

男子迷奸女大学生骗取钱财后,又将其杀害,为何人财两得后男子如此举动?据报道,享尽齐人之福的男子黄文进,对一位女大学生骗财骗色后再予以杀害,检方另查出黄文进还迷奸另2名女子,地院判他无期徒刑,并科15万元罚金。

据报道,26岁陈姓台湾辅仁大学女大学生,父母早亡,为挽回劈腿男友求助黄文进(39岁),黄某与妻子、女友同住享齐人之福,仍不满足,迷奸陈姓女大学生后强迫她当“小四”。

黄某得知陈姓女子名下拥有一栋位在新北市的公寓,这是陈姓女子父母死后留给女儿的房子,黄某怂恿陈姓女子把公寓卖掉,随后将售屋款汇入黄某的户头。黄某人财两得后打算甩掉陈姓女子,但陈姓女子不同意,狠心的黄某设局杀死陈姓女子,黄某次日将尸体运到台中挖洞掩埋,陈姓女子被发现时已成白骨。

黄某于去年12月被逮,直到今年2月间才供出弃尸地点,警方在台中乌日旱溪畔挖出陈姓女子尸骸,黄某当场下跪。

合议庭认为,凶手犯案后饰词卸责、毫无悔意,且私生活混乱,实属恶行重大,但是,凶手杀害女大学生的方式属“轻手法”加害,女大学生死前应无太大恐惧及痛苦,应无判死之必要,故判无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标准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师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台男子骗财骗色之后杀死女大学生的举动令人悲愤,法院的判决理由更是让人无从理解,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在情节较轻的情形下,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不管法院如何判决,只希望大家以后不要步其后尘,违法乱纪。(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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