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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女子当街持刀砍人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图)

法邦网     2014-10-28 阅读:514



哈尔滨女子当街持刀砍人

女子持刀砍人,老太为保护学生被刺伤。女子当街为何砍人,难道又是精神病?没错,这次主人公确实是个“疯子”。

据报道,27日7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学校门前,一女子持刀朝一学生跑去,这名学生的奶奶在危急时刻推开了孩子,自己被持刀女子砍伤头部。随后,两名辅警将逃跑的持刀女子制服。据附近一店铺工作人员介绍,事发时正是学生们到校上学时间,突然街上有人大喊救命,顺着声音看,一个红衣女子拿着水果刀向一名学生走去,学生旁的一位老太发现女子的异样表现,立刻拽着这名学生逃跑。就在女子要追上两人时,老太将这名学生推开,自己被女子刺伤头部。

女子伤人后,附近多名市民报警,受伤老人也被送往医院救治。在附近巡逻的两名辅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并向伤人女子逃跑路线追赶,数分钟后,辅警找到并将伤人女子制服。据附近居民介绍,伤人女子是一名“武疯子”,“去年她在附近已经有过一次伤人事件。

据了解,受伤老太是被追赶学生的奶奶,后脑皮外伤,暂无生命危险。伤人女子已被送往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师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太为为保护学生自己被女子刺伤,老太的行为受到众人的夸赞,公共场合为何屡遭危险侵害,公共安全到底要如何保障,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反思采取措施。(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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