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5岁的老人方映离世前立下了遗嘱,把房产全部留给了孙子周培晖,但老人的两个女儿不乐意了,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不愿与侄子协商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
金钱、亲情如何抉择
据了解,老人方映生育了三个子女,包括两个女儿周小燕、周素娥及儿子周绍裘,周培晖是周绍裘的儿子,即方映的孙子。2009年7月1日,方映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书》,声明她所有的两处房产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孙子周培晖一人继承。2012年1月1日,方映去世。
老人走后,周培晖多次与两位姑姑周小燕、周素娥协商办理老人的遗产继承手续,即配合他到东莞市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但两位姑姑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无奈之下,周培晖将两位姑姑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9日,东莞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最终确认老人方映所立遗嘱有效,其遗留房产产权归周培晖所有。
遗产应如何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当中,老人方映的法定继承人是她的3个子女和其丈夫。但是,由于老人生前已经立有遗嘱,并且经过公证处公证,所以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法院应该遵从老人的遗愿,以遗嘱继承的方式来处理其遗产。
遗嘱公证需注意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生命垂危时立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