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某公司,还我钱来!”今年6月16日,南宁市朝阳路的闹市区,一位时尚女子手中拿着空碗,一副乞丐装扮,脚下就摆放着这样的“大字报”。如此控诉实在让人无法苟同,可当法院真正要公开审理此案时,女子却玩起了“躲猫猫”,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女子闹市扮乞丐
“大字报”称,她做某品牌服饰2年了,投入40多万元可血本无归。如今合同到期了,但公司却赖着保证金不退,实在是黑心。女子的举动很快引起了服饰公司的注意,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只能报警干涉。这名女子没有因此放弃,依然在QQ、微博上“控诉”公司,但是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等到的确是法院的传票。
据了解,女子姓李,2012年4月加盟专卖店,双方约定不能在网上销售产品。李某抱着侥幸的心理,2013年冬季,她私开网店后被公司警告。但李某没有放在心上,今年5月,李某又开起了网店,公司因此扣除了她7989元的保证金,所以才有了这场闹剧。11月6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李某无故不予应诉,法院无法调解只能另行宣判。
公司是否有权扣除保证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方式可以对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约定,也可以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
本案中,由于李某在开设加盟店时,已经和公司约定了不能在网上销售产品,但是她没有做到。开店过程中,李某多次违约,这种行为已经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公司有权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和数额,要求李某进行赔偿。
李某是否侵犯公司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中,服装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它也具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李某在城市闹区、QQ以及微博上,大肆侮辱、诽谤公司形象,这已经对服装公司的客观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所以,李某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