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学生持热水泼教师
华东政法大学一名女生因为上课迟到和老师起冲突,竟然拿热水泼老师,造成该师脸部严重烫伤,到底是什么样的冲突让一个法学院的学生这样对待自己的老师。
11月13日晚间,华东政法大学正式通报“女学生被批后持热水泼教师”事件,校初步认为该事件是“教师在正常履职中遭受的不法伤害”,将视警方的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报称,2014年11月11日上午,我校法律学院蒋老师上完第一节课后在上第二节课时进行课堂点名,学生王某没有到课。课到一半时,学生王某走进教室。蒋老师问起为什么不来上第一节课而第二节课又迟到。蒋老师当时对该学生说:“如果连课都不上,怎么能考上研究生?”同时,蒋老师在学生名册中该生名字旁边勾选了“到课”,该生也进入课堂上课。
通报还称,课间休息时,该生将蒋老师水杯拿出教室,蒋老师以为该生通过为老师泡水表示歉意。在该生拿着水杯返回教室走到蒋老师跟前时,蒋老师向该生说了声“谢谢”,并伸手准备接水杯。此时,该生突然将杯中热水泼向老师脸部,导致蒋老师面部和背部严重烫伤。
目前,警方已介入对该事件的调查,现处于调查取证阶段。
涉嫌故意伤害警方介入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论处。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师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学生上课迟到被老师管教是教师的职责,作为法学院的学生,用热水烫伤老师实在不该,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不应该不懂法,更不应该知法犯法,更不用说目无尊长了。(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