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社会

建外SOHO房屋层高缩水 业主10年后获赔22万余元(图)

法邦网     2014-12-10 阅读:394



建外SOHO房屋层高缩水

花300余万元在建外SOHO买了一套房,8年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房主王女士遂将开发商诉至朝阳法院索赔。

王女士诉称,2003年5月28日,她与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建外SOHO一套商业用途房屋,合同约定房屋层高3.5米、建筑面积177.18平方米,总价306万余元。王女士支付全款购房,2004年交付。

后来,其他业主因层高“缩水”将开发商诉至法院,2011年11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定建外SOHO三层裙楼层高短缺,这才得知房屋层高“缩水”一事,故诉至法院索赔。据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为3.33米。另外,朝阳法院查明,王女士所称其他业主因相同事由起诉一案,于2011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红石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层高,红石公司有义务向王女士交付约定层高的房屋。经鉴定,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环境变差,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红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综合考虑房屋价款、房屋面积、层高缩水等因素,朝阳法院判令红石公司赔偿王女士22.7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业主10年后获赔22万余元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一般来说,房层的高度普通购房人是无法辨识的,房屋层高测绘涉及到专业知识,属于隐蔽瑕疵。同时,红石公司作为开发商,肯定知道房子层高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存在根本性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红石公司应当承担房屋层高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对王女士进行相应的赔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凭证,也是一方违约时有用的证据,一定要将其好好保管。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