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工商审80份银行格式合同
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老百姓往往会被要求签署各类格式合同,大多数人不会仔细阅读那些密密麻麻的合同,殊不知一些格式合同中暗藏“陷阱”。
浙江省工商局近日通报称,近期他们对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发现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多达564条,涉及问题795个。如某银行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中规定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这一条款涉嫌银行利用强势地位扩大扣收的权利,损害借款人利益。
还有如“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银行对借记卡遗失正式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等,工商部门认为,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还有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以向任何有关方面查询、打印、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资产、工商税务、出入境及司法等信息,同时允许银行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这样的条款侵犯了借款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浙江省工商局局长裘东耀表示,对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行动,不仅仅是保障公平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帮助银行规范经营,积累信用资产,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

高达564条不平等条约
知名合同法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对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一旦格式条款出现了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或者出现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情形,该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