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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需谨慎 网络吐槽有何法律风险?(图)

法邦网     2014-12-16 阅读:295



近日,有网站曝出一则因吐槽而引发的纠纷。广东省惠东县的两名女子在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评价当地一间婚纱影楼,被法院判决侵害企业名誉权成立,需要赔偿2.1万元。网络留言需谨慎,那么本案到底是在怎么一回事呢?

都是吐槽惹得祸

2013年3月21日,被告沈某萍到惠东县黄埠某婚纱影楼选购拍摄婚纱照的套餐,最终选购了“幸福嫁衣”套餐,并一次性支付11888元。之后在拍摄过程中,沈某萍对影楼表示不满,同年9月25日通过手机在新浪微博发表有损该影楼的言论,沈某萍的朋友郭某也通过手机转载了这条微博,并发表言论。

同年10月21日,影楼老板郑某看到了这条微博,便以两被告损害其影楼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惠东法院。随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并约定两被告于协议之日起4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00元;原告则在被告履行义务后三天内向法院撤回起诉;若被告方没履行协议则另支付三万元罚款。如今,两被告仍没有履行约定,于是郑某再次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有何限制?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签订的,具有合同的性质,也就是说这份《和解协议书》必须满足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案件中,双方约定违约赔偿是3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标的21000元的30%,所以这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具体违约金数额还有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判决。(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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