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年前,江苏邳州一对夫妻被一辆报废车撞死,而这辆报废车居然是邳州市交通局卖给肇事者的。如今,肇事者无力赔偿死者家属,那么作为卖车的邳州市交通局,需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吗?
报废车辆造成悲剧
今年73岁的张石林是江苏邳州人。2006年9月28日中午,退休在家的他突然接到电话,“你闺女和女婿出事了!”张石林一听赶紧往镇上奔。张石林的女儿张金秋和女婿王士强在镇上经营一家小吃店,夫妻俩在小吃店前刷碗时,突然被一辆无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当时,肇事者黄小晴在丈夫渠立文的指导下,驾驶无证无牌轿车,在人行道内练习开车,出现操作失误,冲向张金秋夫妇。渠立文并没有驾驶教练资格,而令人意外的是,黄小晴驾驶的轿车是报废车辆,还是从邳州市交通局购买的,当时买卖双方都知道这辆车已经报废。
交通局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肇事者夫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但如今,肇事者由于经济原因,根本无力赔偿死者家属怎么办?死者家属拿不到钱,那作为出售报废车辆的邳州市交通局,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呢?
再来看看邳州市交通局,根据规定,报废车辆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自动送到报废站报废。邳州市交通局为追求经济利益,明明知道车辆已报废,仍予以出售,给购买人上路行驶留下了安全隐患,其行为不仅存在过错,而且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有何特征?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由于是邳州市交通局卖出的报废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应当与肇事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在,肇事者无力偿还赔款,那么死者家属便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向邳州市交通局请求全部的赔偿款,邳州市交通局承担的超过自身应赔偿的部分可以向肇事者追偿,但不能以此拒绝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