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公司集资诈骗1.8亿元
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鸿基”)董事长梅晓春,通过高回报率吸引公众投资购买公司股份等,6年间向620余人非法集资1.8亿余元,至案发还有1.2亿余元未返还。
今年50岁的梅晓春受审时称,他一共收上来的投资款大概1.2亿元,不是1.8亿。他说,募集到资金后,绝大部分项目都没有经营起来。到他被抓时,公司没有一个项目盈利,所有进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晓春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曹多武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梅晓冬、邹高峰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显示,现在案冻结涉案账户资金60余万元、渤海银行140余万元的信托受益权、扣押奥迪A6轿车1辆,赃款23750元、艺术品瓷器若干等财物。

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知名公司法辩护律师张本良提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些投资公司打着高回报的幌子忽悠他人,这时候千万要留个心眼,不可掉进钱眼里。不然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多不值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