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恶意售限价房
王某无权出卖房屋,却将限价商品房出售给刘某。后因该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故买房人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近日,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刘某30万元购房款及期间的利息损失,另给付刘某经济损失30万元。
卖房人王某因拆迁安置补偿获得了一处限价商品房源,经朋友介绍,王某以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将该房源出售给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给付了王某部分购房款30万元。
三年后,因房价上涨,王某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因涉案房屋为国家政策限制出售房屋,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经过司法评估,该房屋增值部分已经超过其原房屋价值。
法院考虑到王某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故其应赔偿刘某作为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对于王某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的因素,综合确定刘某的房屋增值部分损失。此外,诉争房屋性质系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是可以转让的,王某如果想履行协议是可行的,可见王某作为出卖人过错程度明显大于买受人。

房价上涨毁约判赔
王某明知房屋不可出售,违反国家政策强行为之,该买卖合同归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知名合同法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王某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王某不但要返还刘某30万元购房款及期间的利息损失,还需要另给付刘某经济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