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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恒甫名誉侵权案败诉 法院判其向北京大学道歉(图)

法邦网     2014-12-24 阅读:350



邹恒甫名誉侵权案败诉

北京大学的教授事件刚告一段落,一场对北大教授的公然攻击又将北大逼到风口浪尖,作为中国知名学府岂能坐以待毙任人侮辱,于是一场惊天动地的侵权案子轰动全城。

北京大学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一案23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邹恒甫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并在新浪微博连续7天向北京大学道歉。

2012年8月21日,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教师“淫棍太多”,与梦桃源餐厅女服务员存不正当关系,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北大认为,邹恒甫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北大名誉,其行为已构成对北大名誉权的侵害;梦桃源公司认为,邹恒甫试图将其描绘成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场所,与事实完全不符。双方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邹恒甫告上法庭。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并在其实名认证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大赔礼道歉。法院鉴于邹恒甫发布的微博使用了淫棍、淫荡等字眼,符合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在诉讼中又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微博,因此认定其构成侵权,并作出以上判决。

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知名债券债务律师郭延虎提示,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邹恒甫公然对北大进行攻击,一个人对抗一所高校,名誉侵权案的失败对他的打击恐怕短时间不会轻易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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