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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合同纠纷拒付工资 闹上法庭达成调解协议(图)

法邦网     2015-01-14 阅读:412



丰和公司与发包人江西华耐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华耐公司将丰和公司告上法庭。华耐公司诉称:丰和公司工期严重延误、工程质量不达标、部分工程未完成施工建设,严重影响了华耐公司的经营计划,给华耐公司方造成了较大损失。而且丰和公司提交的决算书送请金额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结果有较大出入,拒绝按丰和公司要求支付尚欠的包括35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700多万元,这也意味着丰和公司名下的数十名农民工将拿不到自己的工资。

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把重点放在了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上,多次召集企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座谈磋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华耐公司同意支付丰和公司尚拖欠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05.4406万余元,并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考虑到年关将至,为了确保农民工兄弟在春节到来前拿到血汗钱,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先把标的款打到法院账户,然后由法院把这笔钱发到农民工兄弟手中。

7日,法院向前来的农民工集中发放了工资近200万元,剩下的部分将在核算准确后陆续全部发放到这些农民工兄弟手中。在现场,一位拿着刚领到的2万多元钱银行支票的农民工大叔激动地说:“我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如果拿不到这些钱,春节都不知道怎么过了,我真是打心底里感谢你们这些公正无私的法官!”

闹上法庭达成调解协议

知名公司法辩护律师张本良提示,《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公司之间发生问题或矛盾,直接受难的可是最底层的农民工,幸好法院及时处理相关事宜,与两家公司积极沟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让农民工也领到了该有的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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