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
原告江苏某织造公司在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后该公司再次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知名劳动律师杨帅提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仲裁前置的条件,对经过仲裁裁决的案件,在收到裁决后的15日内当事人未进行诉讼的,原仲裁裁决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按撤诉处理,则是当事人通过不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等行为作出其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
劳动争议案件被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生效,原告就失去了进行诉讼的权利,此类案件的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有劳动争议的案子,当事人一定要事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