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岁的贺晓文是武汉某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名普通员工。2012年底,因手头紧张,他打起了公司挖掘机的歪脑筋。他找到与自己平日关系较好的公司二手机事业部部长王某,谎称有朋友需要租用一台挖掘机在工地开工仪式上做展示。王某欣然答应,在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的情形下,将机器租赁给贺晓文。租赁事宜办妥后,贺晓文随即将挖掘机拖走至一工地停放。后来到东西湖区一典当行,称自己资金周转困难,想通过抵押挖掘机借贷资金。随后,他带上典当行老板汪某来到停放挖掘机处验车,并约定第二天提供产权证明资料。
为了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资料,贺晓文以公司的名义打印了一份“设备产权证明”,并盖上伪造的公司印章,谎称挖掘机属其个人财产。随后,汪老板将价值96万元的挖掘机作了抵押,先后3次向贺晓文支付45万元。第一次尝到“空手套白狼”的甜头,贺晓文很快就将钱挥霍一空,一个月后,他故伎重演,向另一典当行抵押得到30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贺晓文共租赁了公司8台挖掘机,通过伪造挖掘机产权证明材料后,向典当行抵押或变卖,获取现金近400万元。
近日,由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贺晓文合同诈骗案获判,贺晓文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构成合同诈骗罪
知名合同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本案中,贺晓文便是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国法律应对其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