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个月,于先生与朋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于先生称:我们是多年的朋友,他最近准备移民澳大利亚,与女儿团聚,就将他一直居住的房屋卖给我。我一直以为该房屋是他的,没有核验他的房产证,就跟他签订了合同,也缴纳了定金。最近,看了他的房产证才知道,该房屋还登记在他去世的父亲名下,属于他们兄弟姐妹三人共同继承的遗产,只是他一直住在该房屋,其姐姐和弟弟另居别处,且三姐弟之间为分割遗产还有矛盾。了解事情真相后,我责怪他没有告诉我实情,否则我根本不可能买他那个房屋,让他退回定金给我,他却说,一切按照合同来办,是我违约,定金没收。请问:我们之间的合同应当履行吗?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怎么解决?
知名合同法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合同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因于先生的朋友向其隐瞒了房产权的重要信息,让于先生误以为该房子的所有权归于其朋友,才与之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这属于订立合同时存在的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合同,故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于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