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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抄袭严重 先进技术带来法律隐患(图)

法邦网     2015-02-02 阅读:348



微信作为一个因为知识免费分享而兴盛的平台,却因为“好文章不问出处”的潜规则让无数原创者寒心。2月1日,新华社连发三篇文章痛批微信公众号抄袭现象,微信当日便做出回应,强调一定会推出新的“打抄”措施。

传统著作权观念淡薄

技术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微信等社交媒介的分享,也成为数亿人阅读新闻和其他内容的重要渠道。按微信团队发布的数据,微信全球用户已近6亿,每个用户日均阅读5.86篇文章,这些海量的内容,基本都源于媒体和自媒体的贡献。

但微信平台又是版权意识最为稀薄、“抄袭”现象最为集中的领域,传统的著作权观念在这里好像不再完全适用。微信传播的内容来源庞杂,分享便利,很多时候很难追溯到原作者;用户也习惯了免费分享,缺乏尊重原创的意识;而作为内容提供者的公众号运营者,也尝到了复制粘贴加包装带来的甜头,拿抄袭剽窃不当回事。

原创作者维权困难

目前,很多拥有上万或数十万粉丝的公众号,其实并不生产内容,只是原创内容的“搬运工”。而那些想为自己讨要著作权的原创者,尤其是个人,则面临举证难、处理慢、成本高、收益少等多种尴尬,能够维权成功的寥寥无几。对此,有些人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反而视之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是对限制知识传播的版权保护壁垒的突破。

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不过,人类之所以设置著作权保护制度,并不是为了阻碍知识传播,而是为了鼓励创造和创新。如果创造者无法获得相应的尊重和回报,而抄袭剽窃者却能名利双收,长此以往,就会对社会原创能力形成巨大打击。

版权保护需与时俱进

细细想来,互联网版权纷争,似乎从未停止过。从视频网站的版权之殇,到百度文库的版权官司,再到今天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乱象,我们某些商家的互联网意识越来越强,版权意识却并未随之快速增长。部分原创网民成了版权的“枉死鬼”,而另一部分阅读网民则成了侵权意识的推波助澜者。毫不夸张的说,微信公众号拉低了中国网民的版权智商。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虽然对侵权有着明确的规定,但考虑到维权的成本以及侵权的惩罚,规定往往得不到落实。这是版权保护的失败,虽然相关法律和制度常常落后于技术的进步,但至少也要与时俱进,不应被甩得太远。(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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