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念斌的冤屈,我想中国人大概无人不晓。可是,满腔怨愤的念斌,在获得113万的国家赔偿后,不满,欲加码到1500万!然而,关于这个看似“过分”的要求,其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
念斌不满113万赔偿
日前,福建念斌案代理律师公孙雪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此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15年2月15日作出赔偿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113万余元。但念斌及其家人认为福州中院做出的赔偿决定不能被接受,因此一直未去领取。申请书中,所申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元,这是他再次申请赔偿这个金额。
对于福州中院此前做出的赔偿决定,念建兰表示坚决无法接受“福州中院那个蛮横的决定”。在她看来,八年的牢狱生活,让这个家庭遭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不是113万能解决问题的。”
据念建兰说,念斌被羁押八年长达2936天,目前精神压力依旧很大,并且也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机能紊乱,身体损伤已达到8级伤残。更糟糕的,还是直到现在,念斌都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现状。对于福州中院的决定,以及当地公检法机构,念建兰说她非常失望:“念斌都无罪释放了,可他们连象征性的慰问都没有,让我看到的还是他们权力的傲慢。”
据了解,目前念家仅外债就有120多万,因而念家和公孙雪都认为福州中院的决定很不合理,等于没有赔偿,所以申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元,“113万赔偿真的太悬殊。”
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1130000”,这个数字对一个普通的百姓来说,或许已经大到无可企及。但是,对于牢狱八年的念斌来说,这真的够吗?而其所要求“15000000”真的合适吗?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而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其人身的权利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受害公民的具体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对于念斌的损失,如今再多的“数字”怕是也换不回曾经的青春岁月与家庭美满。然而,最终能赔偿其多少钱,似乎已不在那么重要;关键的是念斌已然创伤的心,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抚慰!(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