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幼女的性行为,对幼女来说,无论对其身体还是心理上的伤害,都是非常大的。越南少女廉价的“卖肉”现象常见,但是却人很痛心。难道就没有和我们国家或者说更多国家的法律一样的规定,来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越南少女卖肉“三元一次”
在距柬埔寨首都金边11公里的地方,有一个名叫斯瓦帕克的村子,别看村子偏僻落后,但每天都是人来人往热闹非凡。因为有几百名来自越南的年轻姑娘住在这里,出卖她们的肉体。这些姑娘大多在20岁以下,有的才十四五岁。斯瓦帕克村在柬埔寨远近闻名,被人们称为"男人的天堂",这里的姑娘不仅年轻漂亮,而且价格便宜,一次"生意"仅收3美元。该村共有19座风月场所,每座由数十座房子组成。
在这里,一切都是公开的,为了拉客,姑娘们不时跑到路边向路人调情。在这里出卖肉体的姑娘多数都是被家人卖给妓院的。她们大都来自越南富饶的湄公河三角洲,与土地贫瘠、缺吃少穿的柬埔寨农村相比,她们的家乡要好多了,至少饥饿已经过去。但越南十多年的经济改革给许多城市居民带来富裕,广大农村却变化不大。面对很少的就业机会,柬埔寨的交易为毫无技术的妇女提供了赚钱的捷径。
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可定强奸
为生活所迫,越南少女以“三元一次”的“廉价”出卖自己的肉体,但是,这对女孩本身的伤害是无法想象的,对社会的影响也非常大的,因此,各国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都是严厉打击的,我国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然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美国,强奸罪属于州法的管辖范围,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这可以有力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避免由于主观想法不好证明给定罪造成困难。由于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幼女,即使是其自愿的性行为,也不被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认可。
越南“卖肉女”,是艰难的国运孕育出的生活悲剧。希望当地能尽早的走出贫穷,为自己的国民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还少女们一个自由而洁净的生活。(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