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为专业的用法维权的北京女律师遭法官殴打致伤,这是件多么讽刺的事情!同为深深知悉法律,运用的法律来与人为善的专业人士,却一个知法犯法,一个用法无路!
北京女律师遭法官殴打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日,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慧发布声明称,4月2号,她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办案时,遭遇执行局法官和法警分别两次殴打,致使其双眼挫伤、面部紫青,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昨天,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发声明表示,法院已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项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
据崔慧回忆,4月2日,自己在通州区法院4楼,找执行局法官赖秀林,就自己代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要求下达执行裁定书,在遭到拒绝后,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崔慧前往通州梨园派出所报警,目前警方正展开调查。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崔慧面部、眼部、四肢,多发软组织损伤,双眼球挫伤;头颈部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崔慧称,事件源于已超期限两年半仍然不执行的一起案件,她曾多次联系通州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宇、赖秀林,均未得到回复。后来其就向通州检察院去控告他们,可能(对法官)有一个处罚吧,他们就怀恨在心了。在其办另一个案子中,他们既不下裁定,又不下终止裁定,对我大打出手。
法官滥用职权应受刑罚
法律的程序是公正,但也繁琐的;而可能就是因为这繁琐的程序,酿出如今北京女律师遭法官殴打的尴尬。然而,既然公正,那么法官必然也将为其“殴打”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产生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也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殴打致伤,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当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且对他人人身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那么就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许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损害程度还有待确认,但是身为执法人员却明知故犯,可见其在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上是让人无法接受的。更何况,身为法官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对律师殴打致伤的的损害,到底谁才应该给予赔偿呢?
本来两个走在维护法制最前沿的代表人物——律师和法官,应该以身作则,帮人们懂法用法。可如今却以身试法,如果此事得不到公证有效的解决,那么叫人们如何的再去相信法律权威,崇尚法律的尊严!(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