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社会

准新娘婚礼前晚与别人开房 丈夫要求解除婚约退还彩礼(图)

法邦网     2015-04-20 阅读:1074



结婚前一晚,准新娘竟然放纵了自己一把,偷偷跑出去与别人开房。本以为这不能说的秘密将永存心底,谁知一条微信照片彻底打破了这份平静。

准新娘结婚前的最后一次“放纵”

4月初,小影和小强在家人的催促下举行了婚礼,婚后的生活原本是幸福的,但是这样的幸福却只持续了两天。

4月7日上午,还沉浸在幸福中的小强,手机微信上突然收到一张照片。小强看了照片后勃然大怒,找到小影大吵大闹。

原来,小强收到的是小影在结婚前一天和别的男子开房的照片。小影看到照片后,哭着向小强解释说,那是她结婚以前的生活,以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会和小强好好地过日子。

小强难以平息心中的怒火,不愿原谅小影,小影只好暂时回娘家居住。

解除婚约、退还彩礼

4月15日上午,小强和小影约定到小影的姐姐家协商此事。协商中,小强坚决要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影退还彩礼66000元。小影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不同意退还彩礼钱。双方发生争执并报了警。

颍州公安分局王店派出所民警了解到,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民警对双方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最后,在民警调解下,小影同意退还彩礼钱66000元,双方自愿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是彩礼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男方给予女方彩礼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婚没结成的现象。那么,对于彩礼的返还,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影与小强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并未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法律上只能认定二者为同居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给予支持。因此,小影一家应当将彩礼返还给小强。

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只要所附加的条件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对于彩礼的性质,有人认为属于赠与,有人认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有人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实,将彩礼认定为给付时的附条件赠与更为合适。一旦婚约解除,接受彩礼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彩礼。

首先,把婚姻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的生效条件并不违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当事人赠与彩礼时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是合法的。

因此,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下彩礼,实际上是以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所以,一旦发生婚约解除的情形,发生财物纠纷,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处理。

最后,如果婚姻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不发生效力的,财产的所有劝仍属于赠与方所有。如果对方仍继续占有赠与的彩礼,则属于无合法原因的占有,即属于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以不当得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德国民法典》第1301条规定,不履行结婚时,婚约当事人双方得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他方返还赠与之物或为婚约的表记而给与之物。

全是“放纵”惹的祸

小影姑娘可谓是剑走偏锋,棋差一招啊!要知道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如此放纵一把,却把自己的幸福婚姻给断送了,实在是得不偿失。

若早能预料到结局,小影还会重蹈覆辙,落得个满盘皆输吗?(法邦网)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