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生的天职在于救死扶伤,而熏心的利益,如今却让本该圣洁的白衣天使沦为魔鬼。医生泄露癌症病人资料,用遗体伪造车祸,出具虚假死亡证明,伙同他人恶意骗保142万。对于医生如此的行为,法律固可制裁,但是已然在破裂边缘的医患关系该如何的挽救?
医生用遗体伪造车祸
据报道,近日,宿州市公安局经过连续四个多月的苦心经营和缜密侦查,成功摧毁了一特大保险诈骗犯罪团伙,一举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据悉,这7名犯罪人员其中医生王某专门物色农村患有癌症即将死亡的住院患者,并将这些病人资料卖给骗保人。其余人员负责为患者购买保险,待患者病逝后,把尸体当成“道具”,伪造车祸现场,再由医生开具“车祸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证明,完成骗保。
涉案的杨某、杨某某、宁某等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更多细节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医生伙同他人,共同犯罪!
在刑法上,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一般会根据犯罪者的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来区分主从犯,从而分别定罪量刑。
对于该事件中医生的丑陋行径,受到较重的处罚,大概是众望所归。但能否因是主犯从重而罚,或许还有待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关于主犯的认定,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概括为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尽管如此,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保险诈骗”,究竟伤害了谁?
对于涉事人员的刑事拘留,每个人应该都不意外。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而对该罪的触犯者,刑法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多行不义必自毙”!如此的昧良心的钱也赚,当然自己首当其冲的受到伤害,被法律狠狠的制裁是情理之中。然而,身为一名医生,将自己的职业操守抛掷一旁,枉顾他人的隐私、名誉,乃至亲人的苦痛。在感情的更深处,其实质上伤害的患者及其亲友,挑起的是医患关系矛盾的更加白热化。
死者的“权益”应否得到保护?
入土为安,在中国的传统里是对死者的一种莫大的尊重。身为医生,救不回一条生命也就算了,还要利用死者的遗体去赚钱,连死者死后最起码的尊严都要剥夺,这样真的好吗?逝者的“尊严”是否也该得到应有的保护?
权利能力,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但是,当死者遗体和其相关死亡信息的继续存在,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毁其名誉,赚取暴利,使死者生前的好名声毁于一旦,那么死者死后的名誉是否也应该得到保护?因此而遭到感情伤害的亲友,又能否可以得到那些别有用心之人的赔偿或补偿呢?
如若医生为了“钱”,而不惜出卖自己的职业操守,那对整个社会来说将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因为法律可以让医生蹲一辈子的大牢,但是它在救死扶伤上,确实束手无策!(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