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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特大枪击案疑而未决悲情又起(图)

法邦网     2015-06-10 阅读:602



河北特大枪击案5死5伤

人民网石家庄6月10日电 据悉,制造肃宁特大涉枪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双瑞已经死亡,其作案动机及涉案枪支来源,警方尚在深入调查。

6月8日23时许,西石宝村村民刘双瑞持一把双管猎枪,先后窜至本村4户人家,开枪行凶,共致死两位村民,致伤三人。受害者中,包括一对年届七旬的老两口,还有一对兄弟(系犯罪嫌疑人亲属)。

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肃宁县公安局政委薛永清、辅警袁帅被犯罪嫌疑人枪击致伤,经抢救无效牺牲。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刘双瑞围堵在其老宅院内。6月9日凌晨5时许,发现犯罪嫌疑人刘双瑞死亡。目前此案正在全力勘查和侦办,受伤的3名群众和2名民警目前伤情稳定,正在进一步救治,没有生命危险。

枪支的管理应该更严格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管理的规定,民用枪支的合法持有主体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且向有关部门申请持枪证。同时,对于枪支弹药的配售,购买人必须有相应的配购证件,而出卖人也应当有对配购证件进行审查的义务;弹药的配售,则也必须要求对购买人的持枪证进行核对。

对于持枪这样如此后患无穷的危险行为,暂且不论已被击毙的刘双瑞的持枪行为是否合法,枪支弹药的购买是否合规,只说枪支弹药这东西太危险,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可能生活中还会出现受害者。

精神病枪杀三人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诸如因卑劣动机而杀人、杀人手段残忍、杀害特定对象的人等是故意杀人的加重处罚情形,而“造成多人死亡”也是可以对行为人处以重罚的情形之一。

本来受重罚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村民关于刘双瑞精神病的描述,似乎让其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最好理由。因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即使其没有精神病,因为其已被击毙,无法在对其起诉和审判,或者说其已经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加害者死亡,法律责任怎么承担

关于刘双瑞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然而,“死罪”可免,“活罪”难饶!人已死,再枪毙其N次也无济于事,但是对于其造成的伤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其还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即有共同致害人的,可以要求共同致害人赔偿;如果被告人有遗产,可以以其遗产为限进行赔偿。

这起枪击事件随着刘双瑞的被击毙,追责或许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事情的悲剧似乎仍在继续上演:6月10日凌晨4时许,该起特大枪击案中牺牲的公安局政委薛永清的妻子疑因过度悲伤,从位于肃宁县最北部的金恩大酒店跳楼身亡。(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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