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马航航空事故的不断升级,大家都知道坐飞机很危险,闹不好会飞不见。可如今不坐飞机,貌似也不怎么安全:上海一60公斤的飞机舱门盖板从天而降,砸穿工厂厂房,致使地面第三人遭受损失!
上海60公斤舱门盖板从天而降
“在航道下面看来还是有危险的啊,竟然会掉这样的东西。”近日,有网友曝料天上掉下飞机零件,砸穿松江厂房。掉落的零件初步确认为波音777飞机主起落架的舱门盖板。民航部门表示,正在调查盖板来源。
据介绍,飞机零部件掉落是小概率事件,也是不容许的。该盖板掉落对飞机运行没有安全影响,但对航道下的地面设施和人员肯定有威胁。
目前,疑似飞机零部件已移交民航华东管理局,事件原因正在调查。
航空器致地面第三人损害经营者担责
民用飞机在飞行过程中致地面第三人损害,想必无辜的受害者必然要找到个冤大头才能放宽心。那么面对这中不期而至的伤害,谁才是那个应该有所担当的冤大头呢?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而该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
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一架飞行于三万英尺高空的飞机,我想没有哪个无辜的地面的受害者有能力能把飞机的某个零件给打下来。因此,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下,希望航空公司能付起其应当承当的责任,给受到损害的工厂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