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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5天遭遗弃,小父母将受遗弃罪制裁

法邦网     2016-06-29 阅读:366



一、男婴出生5天遭遗弃

梁先生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西小区,前晚9时许,他路过小区内一栋居民楼时,突然听到一阵婴儿的哭声。“当时我还以为是小猫在叫,走过去一看发现有个婴儿我就马上报警了。” 梁先生说,婴儿被放在一个橙红色的塑料脸盆内,身上盖着白色的毛巾,盆内还有一个黑色塑料袋。

“塑料袋里装着纸尿片、奶瓶和奶粉,旁边还有一张字条。”梁先生回忆说,字条上写着“小孩很健康,5日了,求好心人收养这个小男孩,本人是学生不懂事,求把他养大成人”的字样。“他当时哭得很厉害,警察来之前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很多街坊就围过来帮忙。”梁先生说,自己的母亲见状抱起了男婴,不久就将他哄睡了。警方到场后,男婴被送至附近医院检查。

二、小父母将受遗弃罪制裁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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