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社会

宝马女踹人父亲下跪道歉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邦网     2013-07-11 阅读:643



宝马女踹人父亲下跪道歉

宝马女踹人父亲下跪替其道歉,当真是不孝啊!自己有错在先,又打人在后,道个歉是天经地义的对吧?态度这么蛮横、嚣张,拿你爸当“李刚”来坑啊?让你父亲下跪道歉,这么好的爹你也忍心坑?

日前,在海淀区塔院晴冬园内,一辆宝马车挡道,女车主不听劝阻拒绝挪车,甚至冲着保安就是一脚,被警察带上警车后仍拒绝道歉。最终女车主父亲急了,下跪道歉,事情这才算完。该女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宝马女踹保安一脚的行为须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才会构成故意伤害,反之则不构成。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